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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要把握第一次光明显现的机会,行法者一定要在气息溢入左右二脉之前,反复念诵以下各文三十分钟: “①指示明光寻求大道文” “②四大融入指示文” “③发心证认死位明光文” “④明光直接教授” 这些经文在前面已经讲过,这里就不再复述。第一次明光消失后,中有境界现前,其间还会有第二次、第三次明光显现的机会。所以第二阶段的行法,又分两部分:第一部分就是在亡者外气刚断三十分钟内抓紧时间多次念诵①至④文, 为亡者指示第一明光。这就是原书中讲的“初期中有”。第二部分就是在亡者外气断了三十分钟以后,除继续念诵①至④文,同时对生起次第行者还要加诵⑤文,为亡者指示第二明光。这就是原书中讲的“二期中有”。在第二部分的行法中还要加诵⑥、⑦文为法性中有时期的行法做准备。 乙、二期中有第二明光指授 若亡者于最初明光(即以上所示初期明光)能认取者,当下即可解脱。设若不能认取,惊疑恐怖者,所谓第二明光,即现其前。其光来时,为外气断后一餐饭之顷。随其生前或善或恶之业力,风智之光,由中脉逸入左右两脉,自诸根孔穴外出,心识豁然开朗,约为一餐饭顷,亦视脉道胜劣及修持有无而定。尔时,其识离体外出,自己已死,尚未认知,或见亲属,一如生前,亦闻哭声,斯时业力幻惑,凶猛境相,尚未显现,阎罗怖畏,尚未来临,行法之人,亟当指示如次。 此中又分“圆满次第行者”及“生起次第行者”(已授密法之瑜伽士,初步入观本尊坛城修习者,谓之生起次第行者;次修自己身中气脉明点者,谓之圆满次第行者。)。若为圆满次第行者,当三呼其名,依照前节④“明光直指教授”以导示之;若为生起次第行者,则当为其朗诵彼平时熟修娴习之本尊道场观,即呼亡者之名,念诵下文而告之曰: 如果亡者在第一次死光显现时,能够认取,并与光明合上去,当下即可证成法身佛而得到解脱。如果不能认取,或惊疑恐怖者,就错过了第一次成就的机会。在外气断了大约一顿饭的时间以后,又会有第二次明光显现。这时亡者的气息(即“风智之光”)由中脉溢入左右二脉,其间识神偶然外出。亡者同生前一样,也可以看见亲属,也能听到哭声,但还不知道自己已死。这时业力所幻现的各种境相还没有显现,可怖可畏的阎罗还没有来临,所以行法者应抓紧时间为亡者指示。 根据亡者生前所修的密法不同,指示也有所不同。如果亡者生前修习圆满次第的法(即能够将观想成功的一切境相全部化空,归无所得),在这时就要继续念诵①至④文,为其指示明光。如果亡者生前只修过生起次第的法(即修观想、本尊、坛城、三脉七轮、九节佛风等)还未曾修圆满次第的法。这时除为亡者念诵①至④文外,还要加诵经文“⑤本尊道场观”。 ⑤本尊道场观(此文在亡者气断之后约半小时起,为之多次念诵。) 嗟!善男子(某某):汝当入观于汝自奉本尊(此指亡者生前所修奉之本尊。如修观音法,则观世音菩萨即其本尊;如修文殊法或弥陀法,则文殊菩萨、阿弥陀佛,即其本尊也。)心勿散乱,励力渴仰,专注本尊。当观一切境相,皆无自性,如水中月,切勿观为实质。 以上明告,如为常人(即未受过显密各法之普通人。)则告之曰: 汝当观修大悲观自在菩萨(藏密所传观自在菩萨,二头四臂,见本经卷首之图像。) 告已,指示亡者如何观想。如是纵于“先期中有”未认取者,此时亦能认取勿疑。又在生前,虽有师授,然未能熟修,于“中有位”不能自证“明光”者,当必由上师或同门道侣,导令解释。又自己虽能熟修,然以死时重病所缠,不能记忆而认取者,则此“中有教授”,在所必需。又在生前,修道虽熟,然以曾坏律仪,退失三昧耶(誓语),遂入恶趣者,则此嘱告,万不可少!总之,“初期中有”,若得证认,是为最上。若不能证,则于“二期中有”,明白导示,证智开朗,仍得解脱。又在“中有”时,所具一种“幻身”,对于自死与未死,尚未认知。迨其心识豁然开朗,尔时,体会所说教授,则法尔母子两光(详附注五)会遇,炳然照耀,无能为染。譬如日光破除冥,光明照耀,摧破业力,即得解脱。次则所谓“二期中有”乃渐起现为“意生身”,亡者能见境相,犹如生前所见。尔时若能证认此教授,自能获益。因在此时,业力迷境,尚未现前,任何一切,易于转变也。 “⑤本尊道场观”内容如下: “某某人,你现在应当观想生前所修持供奉的本尊。要专心致志,不要散乱,要竭力渴望瞻仰、专注本尊。同时你要明白现在所显现的一切境相,皆无自性、无自体,如水中之月,空中之花,都是因缘所生,决不可认为实有,不可执着,要一切放下。” 如果亡者是没有修过显密各法的普通人,就告诉他: “你现在应当专心致志的观想观世音菩萨(见本经卷首二头四臂观音像),不要散乱。” 并且指示他应该如何观想。这样,亡者即使于第一次明光未能证入,于第二次明光也能认取。需要注意的是,对于以下几种情况,一定要加强中有时期的行法,不能放松。 第一,虽然生前拜过师傅,受过密法灌顶,但未能精进用功修持的人。 第二,虽然生前修法很用功、很精进,但由于业力缘故,到死的时候为重病所缠,非常痛苦,对生前所修之法,不能记忆认取的人。 第三,生前修法很用功,很精进,但不守戒律。退失戒心,即乘急戒缓之人,死后很容易堕入恶趣(即三恶道)。 总而言之,经过导示,亡者能在死后第一次明光显现时,认取光明,证得法身,最为殊胜。如果第一次明光显现的机会丧失,在第二次明光显现时,我们再为他反复念诵经文,提醒、教导他,让他明白,证入自内证智,亡者仍然可以得到解脱。因为此时,业力迷境还未现前,各种境界(即“任何一切”)均容易转变。好比千年暗室,一灯即明,因业障本来空。只要我们一切放下,心空无住,与光明合上去,就可以从一切罪障中解脱出来。 第二节 法性中有指授 丙、三期中有指授(三期中有、即法性中有。) 以上导示,虽未体认本体明光(即初期中有明光。),而能认证二期中有明光者,当得解脱。若亡者为业所缚,经过以上多次导示,不能感其心识,未获解脱,次即所谓“三期中有”,亦即“法性中有”,立即起现。此三期中有,系从死位中有三日半或四日后计算,有业力所现之幻惑迷乱境相、现临于前,尔时亟当诵此法性中有指授密法,是为至要!此法威力,胜利极大。此时亡者灵识,如从睡梦初醒,较为清朗,凡其亲属哭泣哀号,以及撤除食器、脱换衣服、扫除床具、清洁卧室,自虽能见,而彼诸人,无能见己;他人所言,自虽能闻,而呼诸人,竟无应者。心遂懊丧,并知已死,将求重生,逡巡欲去。尔时,“声”、“光”、“辉”三种境相,俱现于前,遂疲劳于“怖”、“畏”、“惧”三种情况之下,莫知所适。尔时亟当施此“法性中有指授密法”,高呼其名,念诵下偈,朗声明告: 如果亡者为业力所缠,虽然经过行法之人的多次指示教导,仍不能认取明光,这样,亡者就失去了在死位中有时期得到救度的机会,而降入“三期中有”。即我们前面述及的“法性中有”时期。这是在亡者死后三日半或四日之后,即第五天开始。由于业力的缘故,亡者一经降入法性中有时期,识神所幻现的各种迷乱境界,接踵而来,象演电影一样,一幕一幕的出现在眼前。此时急需为亡者念诵法性中有时期的密法指授,这一点非常重要。因为此密法经文,威力极大,可加持亡者不被业力困扰,从而得到解脱。 (下一页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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